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04号原告金华市理通宏发砖瓦厂。法定代表人方昕。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桂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理通宏发砖瓦厂诉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理通宏发砖瓦厂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理通宏发砖瓦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理通宏发砖瓦厂负担。
审 判 员 邱 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王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