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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民初字第868号

张家洪、张晨等与黄海平、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家洪,张晨,邵顺庆,张爱月,黄海平,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张家洪。原告张晨。原告邵顺庆。原告张爱月。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根法。被告黄海平。委托代理人吴士虎。被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冬子。委托代理人梁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负责人刘爱红。委托代理人王金平。委托代理人朱学波。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洪、张晨、邵顺庆、张爱月诉被告黄海平、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洪、张晨、邵顺庆、张爱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洪、张晨、邵顺庆、张爱月撤回对被告黄海平、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7326元,由原告张家洪、张晨、邵顺庆、张爱月负担。代

审判员  田惠仙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钱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