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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072号

卢文丽与王鹏离婚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卢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知敏,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

原告卢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知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1日在海南省文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恪守妇道,勤俭持家,依法履行夫妻义务。而自2010年4月开始,被告频繁夜不归宿,不顾家庭,公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6月,因感情破裂,加之被告“小三”找到原告并肆意辱骂、恶语相向后,原、被告正式分居。自分居至今,被告从不过问原告生活状况,对原告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原告绝望的是,被告在外沾花惹草,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6月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主自愿结婚,但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年6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燕飞

审 判 员  符殷娇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琼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