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叶军,男,生于1977年11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钰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101号叶军与四川钰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钰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叶军履行执行案款70000元,剩余30000元申请执行人叶军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