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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664号

董保国与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卫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董保国,男,生于1967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建武,男,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庆,男,现年39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宏学,男,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卫威林,男,现年43岁,汉族,高中文化,系韩城市黄河矿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鱼喜浪,男,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国诉被告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卫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保国负担。

审 判 长  陈智英

审 判 员  田建林

代理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