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董保国,男,生于1967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建武,男,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庆,男,现年39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宏学,男,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卫威林,男,现年43岁,汉族,高中文化,系韩城市黄河矿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鱼喜浪,男,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国诉被告韩城市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卫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保国负担。
审 判 长 陈智英
审 判 员 田建林
代理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