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988号
原告:张小梅,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道平,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梅诉被告孙道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8日,原告张小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小梅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葛新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