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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2988号

张小梅与孙道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小梅,孙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988号

原告:张小梅,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道平,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梅诉被告孙道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8日,原告张小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小梅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葛新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