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张玉兰,女,193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董晓峰,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丰区。被告敖文义,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敖洋,男,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与被告董晓峰、敖文义、敖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翠玲
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显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