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信阳荣盛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信阳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张彬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信阳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张彬银行存款43257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