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17号原告胡波,男。被告中信银行洛阳分��。
负责人:魏靖,职务:行长。
原告胡波诉被告中信银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波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淑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杨建省 关注公众号“”
胡波与中信银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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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17号原告胡波,男。被告中信银行洛阳分��。
负责人:魏靖,职务:行长。
原告胡波诉被告中信银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波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淑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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