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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17号

胡波与中信银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胡波,中信银行洛阳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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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17号原告胡波,男。被告中信银行洛阳分��。

负责人:魏靖,职务:行长。

原告胡波诉被告中信银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波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淑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杨建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