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执字第00950号

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9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国际企业总部27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轩,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友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路建材市场131号。

法定代表人:贾永烈,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友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354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执字第009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宏枝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