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催字第110号

禹州市某某供应站、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禹州市某某供应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110号

申请人:禹州市某某供应站。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申请人禹州市某某供应站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公告申请人禹州市某某供应站丢失的票号为30800053/93671336、出票人为国药控股三门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招商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5月10日,到期日期2013年11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禹州市某某供应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丽娜

审判员  梁瑞娟

审判员  时连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振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