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110号
申请人:禹州市某某供应站。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申请人禹州市某某供应站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公告申请人禹州市某某供应站丢失的票号为30800053/93671336、出票人为国药控股三门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招商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5月10日,到期日期2013年11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禹州市某某供应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丽娜
审判员 梁瑞娟
审判员 时连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振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