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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616号

伍先福与饶千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先福,饶千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616号

申请执行人:伍先福,男,1954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饶千里,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先福与饶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饶千里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俐琴

审判员  王红梅

审判员  杜志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江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