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616号
申请执行人:伍先福,男,1954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饶千里,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先福与饶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饶千里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俐琴
审判员 王红梅
审判员 杜志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江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