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371号
原告:弗玉霞,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守亮,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万护(张守亮之子),男,199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法代理人:张守亮,身份如上。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弗玉霞与张守亮、张万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缪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张万护在监狱服刑,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缪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丁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