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一初字第01371号

弗玉霞与张守亮、张万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弗玉霞,张守亮,张万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371号

原告:弗玉霞,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守亮,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万护(张守亮之子),男,199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法代理人:张守亮,身份如上。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弗玉霞与张守亮、张万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缪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张万护在监狱服刑,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缪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丁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