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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132号

杨倩与吴彦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倩,吴彦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杨倩,生于1994年11月2日,汉族,住城固县上元观镇龚家堡村*组。被执行人吴彦君,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住城固县董家营乡七里店村*组。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79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现将被执行人现有轻型自卸货车,车号陕ARM5**予以变卖28000元,另采取司法救助70000元。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倩。现本案一时难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一)、(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未执行部分执行终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克金

审判员 :向全明

审判员 :向明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丁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