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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622号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62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熊耀然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泽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