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62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熊耀然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泽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