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法执字第965号

孔凡领与陈桂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凡领,陈桂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孔凡领,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桂亭,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孔凡领申请执行陈桂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民一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桂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段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