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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320号

青岛华城义乌小商品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华城义乌小商品销售有限公司,国忠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城义乌小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华城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127457-1。法定代表人李贵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国忠令。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城义乌小商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忠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国忠令银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书波

审 判 员  蒋 涛

代理

审判员  陶志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