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7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邱某,该行行长。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49年01月27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居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49年02月23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居民。被告兰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居民。被告谢某,男,汉族,1972年06月05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兰某、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兰某、谢某所有的价值6000元的财产(含房地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有价证劵等)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其所有的鄂F061**东风日产小轿车(EQ7204AC)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兰某、谢某所有的价值6000元的财产(含房地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有价证券等,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庆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