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文万洲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文万洲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