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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231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文万洲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