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良,男,1966年09月10日出生。辩护人谢慎之,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良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良及辩护人谢慎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1、职务侵占罪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永良在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宋集分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将在其单位定期存款客户张一某的15万元、金一某的6万元、王一某的6.336133万元、董一某的9.5万元、李六某的5万元、赵一某的13.5987万元、共计55.434833万元,通过提前挂失的方法取出据为已有。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永良在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包公庙分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向孙一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0万元、夏一某银行账号中空存6万元、宋二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5万元、李五某银行账号中空存5.5万元、邓二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万元、代一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5万元、李二某银行账号空存6万元、李三某银行账号中空存2万元、晋一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万元,共计76.5万元。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永良利用其担任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包公庙分理处综合柜员收取储户存款的职务之便,将2012年9月14日、15日收取的82.532万元现金私自带走潜逃。综上,被告人李永良合计侵占本单位资金214.466833万元。案发后依法追回赃款104.1865万元、价值4.2万元的电动轿车一辆、价值0.61万元的惠普手提笔记本一台,依法冻结涉案资金25.013023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永良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一某、刘一某、李一某、邓一某、闫一某、马一某、夏一某、宋一某��徐一某、邓二某、代一某、李二某、李三某、晋一某、张一某、金一某、王一某、董一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书证等。认为被告人李永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判处。2、诈骗罪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永良以帮助自己完成银行揽储任务、支付高息等理由、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夏一某、宋二某、李五某等人共计现金95.24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案发前利用空存的方式退还被害人夏一某等人共计36.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永良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夏一某、宋一某、徐一某、邓二某、代一某、李二某、李三某、晋一某、李四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等。认为被告人李永良的行为已��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永良对其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这些钱都是亲戚和邻居的,他们啥时间要我啥时间给。辩护人对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永良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涉案金额大部分被追缴,应从轻处罚。对诈骗罪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永良与债权人都打有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李永良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一)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永良在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宋集分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将在其单位定期存款客户张一某的15万元、金一某的6万元、王一某的6.336133万元、董一某的9.5万元、李六某的5万元、赵一某的13.5987万元、共计55.434833万元,通过提前挂失的方法取出据为已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永良供述证实,2012年9月15日下午,我单位的其他人员下班之后,我用孙一某的身份证开个户,往这个户上空存40万元,因为我之前欠其他人的钱,我又往欠钱的帐户上存几十万,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之后,我把单位的80万元现金私自拿走,离开单位,我打出租车到菏泽,直到被抓。在我走之后,我又把空存的40万元取了39.2万元。2、证人张一某证言证实,我在商丘市华商银行宋集分理处办理了两笔存款业务,一笔是50000元定存一年,一笔是100000元购买的股金,都是李永良给我办理的。那笔50000元的到期后我去取钱,银行的人给我说钱被人取走了,当时我想不通,存折在我手里,钱怎么能被人取走,我在那一说,银行的人请求���级领导后,把50000元给我取出来了,这笔100000元我还没取。李永良给我一个股金本,现在我手里。3、证人金一某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1月6日在商丘市华商银行宋集分理处存款60000元,到期我取钱时,银行的人告诉我,钱已经被人提前挂失取走了,当时是李永良给办理的。4、证人王一某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12月12日在商丘市华商银行宋集分理处存款63361.33元,定期一年,到期我去取钱时,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我的钱有问题,让我等几天他们请求过上级后再给我处理,过几天,银行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处理好了,我又把这钱连本加息都存那了。5、证人董一某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2月2日在商丘市华商银行宋集分理处存款95000元,是一张定额存单,没设密码。6、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集分理处证实李永良挂失提前支取金���锋60000元、张一某150000元、李六某50000元、赵红艳135987元、王一某63361.33元、董一某95000元。(二)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永良在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包公庙分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向孙一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0万元、夏一某银行账号中空存6万元、宋二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5万元、李五某银行账号中空存5.5万元、邓二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万元、代一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5万元、李二某银行账号空存6万元、李三某银行账号中空存2万元、晋一某银行账号中空存4万元,共计76.5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夏一某证言证实,李永良欠我44500元,我给他要钱,他让我给他发银行卡号,我就给他了,在2012年9月15日下午,李永良给我打电话,说钱给我打过来了,一共给我打60000元,其中有我40000元,有我姐姐20000元,第二天我��到银行查一下并取20000元,后来我再去取钱时银行的柜员说我的折子消磁了,后来听说这个钱出事了。2、证人宋一某证言证实,李永良欠我40000元,我给他要钱,他让我办个银行卡,之后我就把银行卡发给他了,在2012年9月15日李永良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打过来了,让我去取,我女儿到银行查一下给我说钱已收到,当时也没取,过几天,夏一某问我的钱取没有,他的取不出来,我就给我女儿打电话让她看,才知道我的钱也取不出来了。3、证人徐一某证言证实,李永良欠李五某20000元、李七某8000元、李十某17000元、李十一某15000元,总共60000元,给他要过,后来李永良给李五某的银行卡上打55000元,第二天李五某取33000元,等几天就听说钱被冻结了。4、证人邓二某证言证实,李永良欠我40000元,我给李永良打电话要钱,他让我给他发个银行���号,我就给他了,在2012年9月中旬时,李永良给我打电话,说钱给我打过来了,共打40000元,过几天我去取钱,柜员告诉我钱被冻结了。5、证人代一某证言证实,李永良欠我40000元,我给他要钱时,他让我给他发个银行卡号,我给他了,在2012年9月15日下午,他给我打电话说本金40000元,利息5000元,共给我打45000元。6、证人李二某证言证实,李永良先后欠我84000元,就在李永良跑前一天,李永良给我要个帐户,是我在坞墙信用社的卡,他给我打60000元,这钱我没取,被冻结了。7、证人李三某证言证实,2010年9月22日李永良借我现金20000元。8、证人晋一某证言证实,李永良欠李十二某40000元,李十二某说李永良要个银行卡,李十二某就把我的银行卡给李永良了,就这样李永良把钱汇到我卡上40000元,李十二某把这40000元取走了。9、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证实,李永良空存金额李五某55000元、邓二某40000元、宋二某45000元、夏一某60000元、孙一某400000元、晋一某40000元、李二某60000元、李三某20000元、代一某45000元。(三)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永良利用其担任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包公庙分理处综合柜员收取储户存款的职务之便,将2012年9月14日、15日收取的82.532万元现金私自带走潜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陈一某证言证实,李永良是商丘市华商银行古宋支行包公庙分理处的柜员,职责是办理存款、取款,通存通兑的具体业务,在2012年9月14日下午,我问李永良今天收多少现金,是否超过入库的库存量(上级给我们核定的库存量是60万元,超过部分必须上调总行金库),李永良说钱超的有2、3万元左右,还说明天有一家搞新农村建设的要取15万元,因为我们银行金库在礼拜六、天调运中心不上班,就这样14号收的营业款没上调,15号的营业款也没上调,李永良说款放我们分理处营业款箱,在16日早上款车把我们的营业款箱送来,李永良没来单位上班,15日那天他没有把库交给其他柜员,我就和李永良联系,他手机关机,家里也找不到人,我给领导汇报后,让我们打开分理处的营业款箱清查一下现金,发现里面现金不到6万元,都是零钱、残币,我们又查看14日、15日这两天的营业记录,发现这两天的存取款余额是1644735.68元,这说明李永良把近160万元的现金拿走外逃了(在往营业款箱放钱时,是李永良自己放的)。2、证人刘一某证言证实,包公庙分理处柜员李永良携营业款164.4万元潜逃了。在总行调取2012年9月15日下午18点02分的监控录像时,看见李永良提着一个类似旅行包��包从包公庙分理处大院往外走,最后把包放在车上,李永良开车走了。3、证人李一某证言证实,在2012年9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刘一某打电话说包公庙的李永良出事了,让我到总行库房去查验李永良上交总行现金交款箱,看里面是否有现金,我们在马二某、邓一某、陈一某在场下,打开交款箱,发现里面有一捆空白银行传票,没有现金。4、证人邓一某证言证实,在2012年9月16日上午10点多,刘一某让我去总行库房,在马二某、李一某、陈一某在场下,共同打开李永良上交总行的交款箱,发现有一捆空白银行凭条,没有任何钱款。5、证人闫一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16日上午,我们分理处的款箱已由押运公司的人送来了,是由我和李永良值班,但李永良一直没来,陈一某给李永良也联系不上,陈一某给马二某说了这个事情,我就到电脑上输��李永良的柜员号查一下余额,帐户上显示的是164.4万元,后来在营业室监控下打开款箱,发现里面都是零钱,不到6万元。6、证人马一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14日、15日,我都上班了,14日我在另一个屋里给农民发补贴,15日李永良办业务,我帮他复印客户的证件。并和李永良把钱箱抬到摆动车上。在我们单位办公电脑上查出来,就在2012年9月15日那天,李永良还在我们单位虚存40万元,他存在安徽的一个帐户上,这样李永良可以在外地取这40万元。通过调取单位的监控录像,发现在9月15日下班后李永良去营业室,拿个黑包,坐上大门旁的本田轿车走了。7、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古宋支行证明,2012年9月15日李永良短款1590320元(李永良空存给孙一某、夏一某、宋二某系宋一某之女、李五某系徐一某之子、邓二某、代一某、李二某、李三某、晋一某共计76.5万元)。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古宋支行短现金为82.532万元。综上,被告人李永良合计侵占本单位资金214.466833万元。案发后依法追回赃款104.1865万元、价值4.2万元的电动轿车一辆、价值0.61万元的惠普手提笔记本一台,依法冻结涉案资金25.013023万元。
二、诈骗罪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永良以帮助自己完成银行揽储任务、支付高息等理由、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夏一某、宋二某、李五某等人共计现金95.24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案发前利用空存的方式退还被害人夏一某等人共计36.5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收条证实,2011年6月28日,李永良收代一某款4万元;2010年8月6日李永良收李二某款7000元;2010年7月8日李永良收李二某款1万元;2009年6月25日李永良收李二某款5万元;2011年3月1日李��良收李二某款42000元;2010年6月20日李永良收李二某款5000元;2011年2月10日李永良收李二某款6000元;2011年1月16日李永良收李二某款9000元;(李二某共计8.4万元)。2012年2月9日李永良欠李十三某款1万元;2010年5月22日李永良收李十四某现金5500元;2009年12月24日李永良收李十五某现金2万元;2011年6月14日李永良收李十六某现金2万元;2011年6月20日李永良收李十七某现金15000元;2011年9月17日李永良借祁一某现金19000元;2011年12月11日李永良借祁一某现金10000元;2010年11月30日李永良收李十八某现金7000元;2011年6月20日李永良收李十九某现金6000元;2010年10月7日李永良收李十九某现金7000元;2012年2月25日李永良欠杨一某现金4万元;2011年8月20日李永良欠李二十某现金16000元;2011年4月23日李永良收李二十某现金1万元;2012年1月29李永良欠杨二某现金3万元;2011年8月23日李永良欠李二十��某现金19380元;2012年10月19日李永良收李二十二某现金12200元;2012年4月8日李永良收李二十三某现金10700元;2012年1月27日李永良欠李二十三某现金2万元;2011年6月3日李永良收谢一某现金16000元;2011年1月30日李永良欠李二十四某现金21400元;2011年1月31日李永良欠李二十五某现金15000元;2011年1月30日李永良欠李二十五某现金21400元;2011年6月8日李永良欠谢二某23000元;2011年5月15日李永良收李二十六某现金5000元;2010年3月5日李永良收李二十六某现金7000元;2010年4月29日李永良收李二十六某现金3000元;2008年2月23日李永良收李二十七某现金4000元;2010年11月28日李永良收李二十八某现金9000元;2008年10月23日李永良收李十某现金3000元;2011年1月21日李永良收李十某现金1万元;2011年10月8日李永良借李十一某现金8000元;2011年12月11日李永良收李十一某现金7000元;2011年9月10日李永良收���二某现金15000元;2011年11月6日李永良欠刘二某现金18400元;2011年10月9日李永良借刘二某2万元;2011年8月14日李永良收刘二某现金43000元;2012年3月20日李永良借刘二某现金12000元;2012年1月20日李永良欠李二十九某现金2万元;2012年1月29日李永良欠李三十某现金2万元;2011年10月14日李永良收夏二某现金5万元;2011年7月23日李永良收李三十一某现金1万元,2012年1月9日李永良收李三十一某现金1万元;2010年8月5日李永良收任一某现金2.786万元;2010年10月11日李永良收刘三某现金2.04万元。2、证人李四某证言证实,李永良分三次借我现金15000元,都给我打了收条,都是李永良的妻子陈二某到我家去动员的,说把钱放李永良那,随时要随时给我取出来。3、证人李二十七某证言证实,李永良欠我及我儿子李十一某、我堂兄弟李二十八某钱共计41000元,都打收条。找他要钱,他总是拖着不给。4、证人谢三某证言证实,我和我女儿李二十五某、我弟弟谢四某、谢五某的钱都放在李永良那了,共计96800元。都打的有收条。5、证人李三十二某证言证实,我和我儿子李三十三某、我女儿李三十四某、李三十五某女婿杨一某、亲家杨三某的钱都放在李永良那了,共计158280元,李永良给打的有收条。6、证人李三十某证言证实,我的钱放在李永良那,共计40000元,李永良给我打的有收条。给他要钱时,他总是用各种理由拖着不给。7、证人祁一某证言证实,李永良分两次借我现金29000元,给我打有借条。8、证人姜一某证言证实,李永良共借我20000元,当时打条写的是我爱人李十九某的名字。9、证人李三十六某证言证实,李永良借我20000元,给我打了条子。10、证人李十��某证言证实,李永良借我15000元,给我打的有条。11、证人李十三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9日李永良借我10000元,给我打有条子。12、证人李十四某证言证实,李永良在2009年12月24日借我20000元,2010年5月22日借我5500元。给我打的有条。13、证人刘二某证言证实,李永良分6次共借我124400元,都有条。14、证人夏二某证言证实,在2011年10月14日,李永良共借我5万元整,李永良给我打的有条。15、证人刘三某证言证实,我分两次给李永良78260元,后来他给我30000元,现在还欠我48260元。16、证人李三十一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23日,我给李永良现金10000元,2012年1月9日我给李永良现金10000元,这两笔钱都给我打有收条,说把钱放在他那,随时要随时给我取出来。17、冻结的有夏一某4万元、李五某2.4710万元、李二某6万元、晋一某0元,李三某2万元,邓二某4万元、代一某1.6420万元、宋二某4.1052万元、孙一某8407.33元。18、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李永良系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职工。19、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2年9月16日,商丘华商银行古宋支行陈一某报案称,其单位职工李永良在15日将其单位营业款1600000元私自拿走。20、搜查笔录证实,在2012年12月17日对李永良的住处从一行李箱内搜出现金103万元、各类银行卡共16张、手提电脑1台、电动汽车1辆。21、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领条证实,领电动汽车一辆(价值42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6100元)、领现金人民币103万元。领追回赃款11865元。22、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古宋支行证明,2012年9月15日李永良短款1590320元。23、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永良涉嫌职务侵占、诈骗一案,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靠刑事技术力量,在菏泽市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在2012年12月17日在山东省菏泽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永良抓获,于当日晚羁押在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于2012年12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永良带回商丘,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24、户籍证明证实,李永良生于1966年9月10日。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李永良辩护的自己不构成诈骗,这些钱都是亲戚和邻居的,他们啥时间要我啥时间给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永良以自己是银行职工的名义,取得亲戚、邻居的信任,致使亲戚、邻居将大量的现金放在李永良那里而任由李永良占有使用,因此,被告人李永良的辩护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护的被告人李永良对职务侵占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涉案金额大部分被追缴,应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永良对职务侵占犯罪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被追缴,但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多次以挂失提前支取的方式领取储户的存款,显然不属于初犯、偶犯,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李永良与债权人都打有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李永良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永良以自己是银行职工的名义,取得亲戚、邻居的信任,致使亲戚、邻居将大量的现金放在李永良那里而任由李永良占有使用,因此,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良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永良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追缴,被告人没有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东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