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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托执字第433号

李某申请执行内蒙古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托执字第433号申请人李亮。被执行人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全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李亮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飞

审判员 高 如 军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