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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124号

李俊峰与马林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峰,马林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124号申请人李俊峰,男,生于1985年6月1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林春,男,生于1982年2月20日,汉族,农民。申请人李俊峰与被执行人马林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2012)岐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4084.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40000元,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4084.89元,案款74084.89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孙晓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