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52号原告田海港。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王建庭。被告刘瑞波。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增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港与被告王建庭、刘瑞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港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需申请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等鉴定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