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岐执字第00095号

王兵绪与王文科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兵绪,王文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095号申请人王兵绪,男,生于1967年5月1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文科,男,生于1968年8月17日,汉族。申请人王兵绪与被执行人王文科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科已自觉履行,案款950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孙晓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