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故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武凯亮。
被执行人:苑印秋、冯玉春。申请执行人武凯亮与被执行人苑印秋、冯玉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0)故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凯亮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400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40000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故执字第155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于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