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4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金岭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金岭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62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