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玲。被执行人徐长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玲与被执行人徐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孙方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