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破字第21号
申请人:瑞安市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一如。2013年9月2日,申请人瑞安市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野公司)以和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破产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该破产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新视野公司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尚欠蔡阿良借款本金100万元本息,蔡阿良同意新视野公司减债偿还并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新视野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前、2013年11月10日前、2013年12月30日前、2014年8月30日前各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新视野公司履行债务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新视野公司对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上述款项由新视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一如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在申报债权期间,仅有债权人蔡阿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认可债务人瑞安市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和债权人蔡阿良于2013年8月26日达成的破产和解协议。
二、终结瑞安市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蔡木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