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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328号

孙友平与陈爱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友平,陈爱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328号

申请执行人:孙友平,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陈爱学,男,1965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友平与被执行人陈爱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志鹏

审判员  王红梅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江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