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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201号

刘荣耕、刘姝吉、喻安芸、刘荣蔚与文山州焱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荣耕,刘姝吉,喻安芸,刘荣蔚,文山州焱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20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荣耕。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姝吉。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安芸。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荣蔚。以上再审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赋、鲁赟春,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山州焱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兴荣,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刘荣耕、刘姝吉、喻安芸、刘荣蔚因与被申请人文山州焱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文中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荣耕、刘姝吉、喻安芸、刘荣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杨玉华

代理

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