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赵立平,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立平、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经字第10947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20日前将欠款还清,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7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