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慈溪冬宫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士轩。
被告: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冬宫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