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欧世宝。原告谢叶媚。被告姜云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世宝、谢叶媚与被告姜云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世宝、谢叶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旭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