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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040号

欧世宝、谢叶媚与姜云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世宝,谢叶媚,姜云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欧世宝。原告谢叶媚。被告姜云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世宝、谢叶媚与被告姜云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世宝、谢叶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旭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