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康乐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穆某某,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武功某某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学校理事。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康乐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功某某学校、张某某、周某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主要财产所在地亦不在本院辖区;且申请执行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经报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2013)咸执指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杨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杨民初字第00617号调解书由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育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