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执字第2389-1号

王洗伦、王刘氏、王霞、王蒙蒙、王宋玲、王仁义与韩金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洗伦、王刘氏、王霞、王蒙蒙、王宋玲、王仁义,韩金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3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洗伦、王刘氏、王霞、王蒙蒙、王宋玲、王仁义。被执行人韩金岭。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9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韩金岭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