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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253号

简厚金与韦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简厚金;韦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253号

原告:简厚金。

被告:韦竹。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厚金与被告韦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简厚金自动撤诉。

审判员  赵耀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