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253号
原告:简厚金。
被告:韦竹。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厚金与被告韦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简厚金自动撤诉。
审判员 赵耀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简厚金与韦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253号
原告:简厚金。
被告:韦竹。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厚金与被告韦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简厚金自动撤诉。
审判员 赵耀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