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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105号

余毅与江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毅,江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余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春晓。被告江佳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晓捷、倪晓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毅与被告江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3元,由原告余毅负担。

审判员  董学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