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余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春晓。被告江佳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晓捷、倪晓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毅与被告江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3元,由原告余毅负担。
审判员 董学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