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田东院。被执行人王建军。关于申请人田东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军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建军银行存款206508.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礴
审判员 刘建增
审判员 毛 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