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赵心园,男。被告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区B73-A地块。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瑾,女。委托代理人席静艳,女。
原告赵心园与被告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牛文冉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心园,被告隆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瑾、席静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心园诉称,其于2011年6月27日与隆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担任机械仓管员,期限两年。自2011年6月27至2013年6月26日,其共在非法定假日加班95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69.08小时,隆基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高温补贴,现要求隆基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9383元及高温津贴1280元。
被告隆基公司辩称,仲裁裁决作出后,其公司已按裁决书履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赵心园与隆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份,约定赵心园在隆基公司仓管员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26日,工资标准另行约定。隆基公司与赵心园另签订了员工工资变更单,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月薪2610元,加班费按约定工资1200元计算;2012年5月9日,隆基公司再次与赵心园签订员工工资变更单,确认自2011年12月26日起赵心园的月薪调整为2810元,加班费按约定工资1200元计算。后赵心园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隆基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8430元、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783.8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79.70元、2011年高温补贴480元、2012年高温补贴800元。双方在仲裁过程中确认赵心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95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69.08小时,其中2012年6月1日以后的非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480小时,法定节假日工资加班时间为32.04小时。2013年6月1日,新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由隆基公司支付赵心园非法定节假日工资496.55元,法定节假日工资66.29元及2011年7月至9月、2012年6月至9月的高温津贴1280元,对赵心园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作出后,隆基公司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额向赵心园支付了加班公司及高温津贴共计1842.84元。赵心园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诉讼中,赵心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隆基公司向其支付新区劳动仲裁委少算的加班工资19383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工资变更单、锡新劳仲案字(2013)第342号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再查明,隆基公司根据赵心园的加班时间,按1200元为基数,按月向赵心园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上述事实,有赵心园提供的每月工资单、中信银行查询明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赵心园与隆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工资变更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工资变更单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为1200元。赵心园认为其加班工资应按其本人工资2810元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6月1日起,无锡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20元,隆基公司与赵心园约定的1200元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该最低工资标准,故应调整为1320元。赵心园在2013年6月1日后在非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480小时,加班工资应为5462.0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32.04小时,加班工资应为729.19元。隆基公司已向赵心园支付的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4965.52元、法定节假日工资为662.90元,隆基公司应向赵心园补充支付差额部分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6.5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6.29元。隆基公司在新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已将差额部分支付于赵心园,其已足额向赵心园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故对于赵心园要求隆基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93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驳回赵心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赵心园预交),由赵心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代理
审判员 牛文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