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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169号

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169号徐永刚,男,汉族,住栖霞市桃村镇北涝都村。徐成刚,男,汉族,住栖霞市桃村镇北涝都村。

原告徐永刚与被告徐成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必经通道疏通,恢复原状,保证原告正常通行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当初盖房拉的石头时,原告不让我通行,所以我就把石头倒在那,这是村长告诉的,不让走就把石头卸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进出必须经过原、被告门前的道路,被告于2012年在原、被告必经通道上堆上石头,致原告方无法通行,双方交涉无果后,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现场照片等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在原、被告必经通道上堆上石头,致原告方无法通行确实对原告造成妨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必经通道疏通,恢复原状,保证原告正常通行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