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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640号

董邦春与瑞安市中邦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邦春,瑞安市中邦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40号原告董邦春。被告瑞安市中邦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邦春与被告瑞安市中邦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邦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