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40号原告董邦春。被告瑞安市中邦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邦春与被告瑞安市中邦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邦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