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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海民初字第0066号

刘传统与韦霞方、苏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传统,韦霞方,苏亮,刘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刘传统,居民。委托代理人吕修叶。被告韦霞方,居民。被告苏亮,居民。被告刘文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统与被告韦霞方、苏亮、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统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霞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传统申请撤回对被告韦霞方、苏亮、刘文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统撤回对被告韦霞方、苏亮、刘文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传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