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刘传统,居民。委托代理人吕修叶。被告韦霞方,居民。被告苏亮,居民。被告刘文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统与被告韦霞方、苏亮、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统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霞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传统申请撤回对被告韦霞方、苏亮、刘文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统撤回对被告韦霞方、苏亮、刘文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传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