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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32号

慈溪冬宫电器有限公司与邹书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慈溪冬宫电器有限公司,邹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慈溪冬宫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士轩。

被告:邹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冬宫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书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