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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执字第906号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修玉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906号

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修玉宝,男,汉族,1968年出生。

被执行人:修玉海,男,汉族,1970年出生。

被执行人:修玉贵,男,汉族,1958年出生。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