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民初字第2034号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化秋、蔡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化秋,蔡智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一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龙。被告周化秋。被告蔡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化秋、蔡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