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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执字第00219号

洋县建工骏马分公司与谢村镇夏家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洋县建筑工程公司骏马分公司,谢村镇夏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骏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经理。被执行人谢村镇夏家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骏马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1)洋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村镇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洋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志权

审判员  汤书雄

审判员  马忠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余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