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祖,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3)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祖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1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祖驾驶牌号为粤MLQ8**轻型普通货车由梅县白渡圩镇往梅县松口镇方向行驶,当行至S332线77KM+310M梅县白渡镇赋梅岗地段时,与同方向在前右路边骑自行车的谢某兵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兵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祖用其电话打“110”报警。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谢某兵无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因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被告人吴某祖与被害人家属自愿协商达成赔偿意见,已赔付19.434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宋利红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肇事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保险单,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多次供述及其人口信息表、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祖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在未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道上没有靠道路中间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与骑自行车人相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因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