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508号再审��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大鸿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景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志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煜,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振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长华,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冰,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建大鸿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
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