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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知民初字第180号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无忧网吧、陈宏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无忧网吧,陈宏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知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委托代理人李涛,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无忧网吧,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投资人陈宏楷。被告陈宏楷,男,汉族。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卓飞,系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无忧网吧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无忧网吧、陈宏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顺昌

审判员  周泽鑫

审判员  刘卫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碧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