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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263号

卢秀美与章海宝、杨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秀美,章海宝,杨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263号

原告:卢秀美。

委托代理人:章仲清。

被告:章海宝。

被告:杨冠军。

原告卢秀美为与被告章海宝、杨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秀美及其委托代理人章仲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海宝、杨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秀美诉称:其与两被告通过永耀房产信息老板娘介绍认识。2012年7月19日至同年8月17日,两被告以归还银行贷款和资金周转急需为由,向其借款四次,共计人民币1,485,000元(7月19日借500,000元、7月25日借600,000元、8月6日借200,000元、8月17日借185,000元),约定月息2分,立下借条4份,并口头承诺,于2012年9月1日前归还。后经催讨两被告认借不还,直至躲避催讨。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章海宝、杨冠军归还借款人民币1,485,000元,支付2013年4月15日前的利息255,477元(其中:借款500,000元利息88,667元、借款600,000元利息104,000元,借款200,000元利息33,333元,借款185,000元利息29,477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卢秀美调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485,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其中2012年7月19日的借款500,000元,从2012年7月19日起;2012年7月25日的借款600,000元(实际交付为2012年7月28日),从2012年7月28日起;2012年8月6日的借款200,000元,从2012年8月6日起;2012年8月17日的借款185,000元,从2012年8月17日起,均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计算)。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卢秀美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借条四份,载明已收到借款的文字凭据一份,银行取款回单等6份,以证明两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至2012年8月17日,先后四次共向其借款人民币1,485,000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材料,两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并采信其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2年7月19日、7月28日、8月6日、8月17日,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卢秀美借款人民币500,000元、600,000元、200,000元、1,850,00元,约定月息均为2分,立下借条4份,总计借款人民币1,485,000元。两被告借款后未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原告卢秀美与被告章海宝、杨冠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章海宝、杨冠军借款后未还本付息,现原告卢秀美起诉要求其归还借款,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章海宝、杨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章海宝、杨冠军应归还原告卢秀美借款人民币合计1,485,000元,并应支付:2012年7月19日的借款500,000元,从2012年7月19日起;2012年7月28日的借款600,000元,从2012年7月28日起;2012年8月6日的借款200,000元,从2012年8月7日起;2012年8月17日的借款185,000元,从2012年8月18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464元,由被告章海宝、杨冠军负担。如果被告章海宝、杨冠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464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尚伟

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

人民陪审员  朱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韩微 来源:百度“”